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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2022-06-27 11:14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工作,促进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课程适用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第二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在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各二级学院是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试资格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成绩,并获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不合格可按规定进行课程重修。学校将真实、完整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四条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的,应于该课程考试的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因病办理缓考者,应当提供由学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按缺考处理。学生考试缺考或作弊,不得参加课程补考,只能参加课程重修考试。

第三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五条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须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进行考核。实训、岗位实习和毕业实践综合项目等实践课程的考核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实施。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个部分。平时考核原则上须采用过程性考核,主要包括:课堂出勤、学习态度、作业、单元或模块测试、课堂提问或练习(含实验)等。期末考核可采取多种评价形式进行。评价形式主要有笔试、机试、实践操作、大作业(含作品、产品、策划书、调研报告等)、答辩等。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其期末考核原则上须实行笔试或机试(闭卷或开卷)考核。实践性强的专业课程其期末考核可实行实践考核。

第七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各考核部分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课程标准中明确标出,并由任课教师在本课程开课后2 周内告知学生。

第四章 考核命题与要求

第八条 课程考核命题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试题类型的选择应根据课程特点确定,着重检查课程目标对学生知识、技能和素质要求,突出实际应用能力和素质考核。

第九条 试题的难易程度要求。试题一般分为易、中、难三个等级,易的试题占30%左右,中的试题占50%左右,难的试题占20%左右。

第十条 试卷题量的把握。试卷内容要覆盖课程90%以上知识、技能和素质要素点,并应能够让学生在考试时间内完成考核。若有50%以上学生在1/2 的考试时间内答完交卷,则说明试卷题量与难度把握不合理,有关开课部门应组织对该课程试卷命题情况进行复查,合理调整题量与难度。

第十一条 命题由课程组负责,鼓励各课程组根据课程标准建立试题库,尽量采用题库命题,实现教考分离。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确保质量。未经审定的命题,不得印制考试。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必须同时拟定覆盖面、难易程度、题量相当的至少两套试卷(A、B 卷),多套试卷中试题雷同率不得超过 15%,同年级同教材及课时相同的课程应使用统一试题。命题试卷原则上按满分100 分,考试时长100 分钟进行命题,每类题型均应标明总分值及小题分值,且须附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各开课部门应在考试前规定时间将经二级学院审定的试卷送交教务处。

第五章 补考与重修

第十三条 期末考核申请缓考或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需参加补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补考资格。

(1)学生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 及以上者;

(2)未申请缓考而缺考者;

(3)期末考核作弊者。

第十四条 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公共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其他课程由开课学院组织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期末考核缓考者,在统一补考时间内参加考核。补考成绩不及格者以及补考缺考者,按规定参加重修。

第六章 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开课部门应及时组织任课教师进行试卷评阅工作。评卷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认真、公正、客观评阅试卷,控制评分误差,不得随意提分、加分和扣分,各教学班成绩评分应符合正态分布。

第十七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课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五级计分制(折算方法为:优秀90-100 分,良好80-89 分,中等70-79 分,及格60-69 分,不及格59 分及以下)。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通常情况下,可按平时30%、期末70%的比例评定总成绩。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按50%+50%或40%+60%评定成绩。各课程成绩比例设置应在录入成绩时,根据课程标准规定的成绩比例设置。

第十九条 重修、缓考、免修的成绩按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缺考和作弊学生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条 已评阅结束的试卷各开课部门应及时回收,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试卷的保存年限为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七章 成绩登录

第二十一条 期末课程考核无故缺考者,其平时成绩无效,总评成绩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缓考学生课程考核不再单独安排,参加该课程补考,课程成绩按照实际成绩登记。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须按要求登录课程成绩,在提交成绩前,须经教研室主任和开课部门负责人审核,成绩一旦提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若发现成绩录入有误,由教师提出成绩更正申请和证明材料,开课部门审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五条 成绩登录结束后,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成绩单两份,教务处和开课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八章 成绩复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需要查询的,应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成绩查询申请手续,逾期不受理。若经复查核实,学生成绩确有差错的,则应经二级学院领导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修正录入,相关责任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考试纪律,按照本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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