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岗位实习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二章 目的与要求
第三条 岗位实习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性实践教学环节,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良好途径。
第四条 学生通过岗位实习掌握基本的专业实践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获得符合实际工作能力要求的基本训练,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深入了解企业生产实际,养成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的良好品质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树立质量意识、效益意识、竞争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提高自身的就业、择业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五条 学生在企业岗位实习期间,既是企业的(准)员工,又是学校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接受企业与学校的双重管理。
第六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进程确定。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 6个月,少数特殊专业或实行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多学期分段教学等培养方式改革的专业,实习时间超过6 个月或安排在非毕业年级进行的,需进行充分论证,经学校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实习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岗位实习由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校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学生实习活动的组织者。实习单位是实习过程中关键的一方,直接负责学生实习的实施与运行工作。
第八条 岗位实习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专业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岗位实习。教务处负责全校岗位实习管理工作,并对整个实习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校企合作办公室、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和二级学院负责岗位实习单位的联系;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所属专业学生岗位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一)学校设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校企合作办公室、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负责对全校实习工作的领导,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习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二级学院设立实习工作管理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院长助理)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研室主任、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实习单位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各二级学院院长是本院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院长助理)为主要责任人,校内实习指导教师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制订本学院岗位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与企业、行业联系,拓宽学生岗位实习和就业渠道;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制订和审定岗位实习实施计划和实习课程标准;组织联系落实实习单位;选派、聘用实习指导教师;安排实习学生;开展实习动员教育和安全教育;对实习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填写《实习巡查记录表》;组织进行实习成绩评定和工作总结,并向教务处上报相关的实习备案材料;完成过程管理中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就业指导等。
(三)负责联系岗位实习单位的责任部门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责任部门应进行实习单位考察评估,考察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填写《校外实习单位考察评估表》。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后对外公开。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 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四)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五)学院安排的岗位实习,需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六)二级学院应结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现代学徒制、订单班等人才培养改革试点班及课程安排,在学年初做好年度实习教学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明确指导教师、对接课程、实习企业及地点、实习起止时间、企业联系人等信息。实习开始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完成实习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相关校企合作协议、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工作方案(含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标准、实习地点和时间学生学习生活安排、现有相关课程的处理方案、安全教育与管理、实习学生名单及联系方式等),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教务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七)实习开始前,二级学院对全体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实习教育,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就业形势、创新精神、吃苦耐劳、学以致用的教育,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岗位技能的积极性;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安全知识、防疫安全、防范技能、校纪校规、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有问题第一时间沟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强化学生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健康意识,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二级学院应做好培训签到和安全教育记录存档。
(八)二级学院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强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实习教学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并搜集相关教学信息,做好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实行企业评教、学生评教、带班辅导员与指导教师互评制度,收集反馈信息,总结经验,形成持续改进的教学管理机制。在学生外出实习前,实习指导教师需召集学生召开见面会,与学生建立联系,指导学生熟悉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方法,明确提出实习过程的学习、管理与安全要求,并做好实习指导和安全教育记录存档。
第九条 在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的同时,二级学院应制定实习过程的监控方案,进一步明确指导教师与辅导员工作职责,强化实习的过程管理,掌握实习的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杜绝学生实习的随意性。
第十条 岗位实习由二级学院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一安排,岗位实习以学校集中组织安排为主、个人分散申请为辅。学生经二级学院安排到合作单位岗位实习,二级学院须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校企协议书》,协议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各方基本信息;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实习考核方式;违约责任;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等。同时还需与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签订《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相关要求;学生需签订《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以上协议须经二级学院审核后,经学校办公系统(OA)报教务处复核备案、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方可生效。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可以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具体原则和要求由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确定。学生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岗位实习申请表;
(二)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三)学生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
(四)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
对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学生,二级学院应予以安排实习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安排的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实习,跟踪了解实习情况。辅导员应不少于每周1 次与学生沟通,配合做好学生实习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同意开始岗位实习后,学生需在管理系统填写顶岗实习情况,包括:实习单位、实习岗位、兼职教师等信息。在岗位实习中途更换岗位或实习单位的,需要在管理系统提出换岗申请,重新提交《学生岗位实习申请表》《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等材料,经二级学院同意后方准换岗继续实习。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未满16 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 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对因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性要求,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等情形的,二级学院须组织开展科学、充分的专家论证(专家组成员总数须为单数且不得少于5 名,本专业教师不得作为论证专家),报学校批准并经省教育厅备案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跨省、出国(境)实习的,报学校批准并经省教育厅备案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对于出国(境)外实习的,需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为岗位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二级学院,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学校会同二级学院研究后,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八条 校内指导教师由二级学院安排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每位校内指导教师原则上负责指导的学生不得超过20 人。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由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校内指导教师应根据二级学院安排不定时到实习企业走访和指导学生实习,并及时做好记录;平时应经常以电话、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形式,及时与学生、家长及实习单位沟通联系,进行安全教育、思想教育与技术指导,及时掌握学生动态,沟通联系每周不得少于1 次,并及时记录。岗位实习结束时应在管理系统进行工作总结,报教研室主任审批,并作为计算教学工作量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企业指导教师具体负责指导学生实习期间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实习计划,具体落实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树立实习安全第一的观念,在学生进行实习的同时,应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及时提醒每个学生。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职业能力考核、实习成绩评定等工作并填写《学生实习考核表》。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指导教师在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在学生实习结束前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报告》,签署考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二级学院可安排校内指导教师以双重身份参加岗位实习指导工作。校内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学生“同吃、同住、同劳动”,边实践锻炼边指导。具体要求参照学校《教师带薪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内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实习过程的专业指导和安全教育,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岗位实习课程标准,根据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考核评价的结果、学生实习表现、实习总结报告撰写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第五章 学生实习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服从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安排和管理,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岗位实习的有关管理规定,端正实习态度,明确实习目的。
第二十六条 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负责将岗位实习工作计划等材料告知并送至实习单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和辅导员保持联系,保持通讯方式畅通。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考勤要求,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征得实习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学校指导教师报告。
第二十八条 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实习生和文明的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不参与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努力提高自己的岗位职业技能。按照实习计划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实习任务。认真做好实习现场工作记录,实习结束后,独立完成实习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 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习学生是实习安全直接责任人,实习过程中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实习全过程安全。实习期间如遇到有关安全问题,学生应及时与指导教师或辅导员联系并向实习单位报告,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实习期内如需变更实习岗位,须征得学校指导教师和原实习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实习岗位的,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故不按时提交实习报告或其它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可按不合格处理。学生参加岗位实习时间不足规定时间的1/3 者,不论何种原因,实习成绩可按不合格认定。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修订)课程标准、实习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岗位实习的考核工作由校内指导教师负责,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计分,考核结果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合格以上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岗位实习为必修课程,除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外,其余学生不得免修,学生完成岗位实习并考核合格方能毕业,岗位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组织做好学生岗位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材料包括:
(一)年度实习教学计划;
(二)实习单位考察评估材料;
(三)实习工作方案与审批材料;
(四)学院实习安全教育及过程材料;
(五)实习检查及过程记录等;
(六)学生实习报告及过程记录;
(七)教师指导、安全教育及过程记录;
(八)学生实习总结及相关实习成果(结果)材料;
(九)学生实习考核材料及结果;
(十)实习项目总结(含阶段性工作总结)。
(十一)其它
第七章 工作量计酬及工作经费
第三十六条 岗位实习校内指导教师按每周每生补贴 0.1 学时计酬。在同一单位、同一时间指导同一批学生其它教学环节的,其工作量按最高教学环节计酬,其它教学环节不重复计酬。
第三十七条 对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要求不履职、工作时限拖拉或产生责任事故的校内指导教师,经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报教务处审查、主管副校长批准,可予以酌减工作量或不予发放工作量。
第三十八条 聘请实习单位能工巧匠、行家里手担任兼职教师,需提交相应的人事材料,履行聘任流程,计酬标准按学校《教学工作量统计及计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岗位实习工作经费列支,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为规范校、院二级管理,二级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工作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依托岗位实习环节开展的订单培养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补充协议、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签约委托书等有关附件,可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要求的前提下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广州城建教〔2021〕2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