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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022-06-22 16: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受聘承担我校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兼课教师、兼职教师。

第三条 教学任务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实训(验)指导、实习指导、综合实践项目指导、考试监考及考务、专业建设、基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文件制定、作业批改及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教师基本要求

第四条 热爱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关于教师的基本要求和规范。

第五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职教育教学规律,积极探索适合高职教育的教学模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严格履行教师职责,服从各项工作安排,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治学严谨,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持续提高教学质量和专业水平。

第七条 坚持教学与育人相结合,积极挖掘课程蕴含的思政元素,开展课程思政建设,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加强学生劳动教育,培养学生工匠精神,提高学生职业素养,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八条 为人师表,注重个人思想品格和道德修养,注意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言语侮辱,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索取或收受礼品或现金,不得对学生挟嫌报复。

第三章 教学资格及职责

第九条 教学资格

(一)主讲教师应熟悉所开课程各教学环节,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它资料。

(二)新开课或开新课的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应由二级学院组织试讲,经集体讲评,由专业教研室审查同意后方可担任主讲。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1.开课前,不能提供单元教学设计或课件的;

2.不能指导拟开课程的实验实训或指导效果不好的;

3.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的;

4.受到半数以上学生联名要求撤换而不改进的。

第十条 教学职责

(一)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对承担的教学工作应尽职尽责,刻苦钻研业务,勇于改革创新,以严谨的治学态度、科学的工作方法,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须完成相关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的备课、讲授(指导)、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包括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考核等任务,严格把好教学质量关。

(三)积极承担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学生的各种实训、技能竞赛、创业创新等实践活动,积极到行业企业开展专业实践锻炼,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及实践教学水平。

(四)参加科研工作,不断更新知识,将最新科技成果与知识充实到教学内容中。 (五)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领导,认真做好教学岗位上必须完成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教学纪律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时上、下课,上课应在预备铃响之前到达授课课室并做好课前准备工作,上课前需检查学生缺、旷课情况,自觉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原则上上课中途不得离开任教课室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十二条 教师应坚守岗位,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或代指导)。必须离岗者,应履行相关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教师须按规定的进度教学,不得任意增减学时和教学内容。在保证课程标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教学无关的内容。在教学过程及教学管理中,不得散布或出现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动。

第五章 主要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备课

(一)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作为开课前的准备,应预先全面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及学习态度,掌握其思想动态、接受能力、爱好与要求;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特点、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根据教学进度表和课程标准编制课程单元教学设计。

(二)教师备课,根据课程标准要求,遵循普遍的教学原则,深入钻研教材,熟练掌握课程的内容,明确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根据教材各章节内容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三)教师上课,必须有完整的单元教学设计,内容包括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学情分析、教学策略、教学实施过程、教学反思等,具体要求如下:

1.以每次课为一个备课单元,以学校“单元教学设计格式”为参考。

2.体现课程标准的要求,能力目标明确、具体、可检验。

3.知识目标明确,突出知识为项目任务服务,为能力培养所用。

4.能力目标中的每项能力,都应有相应的项目、任务进行训练。

5.项目、任务设计内容具有实用性和趣味性,能训练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单元教学内容(能力与知识)覆盖面、内容编排结构、教学时间分配合理。

7.教学组织形式设计有利于“知识、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的实施。

8.每次课设计有考核,重点突出职业能力的考核。

9.课后要有简要的小结和反思。

(四)为提高备课水平,充分发挥教师的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互相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开展集体备课,既要发挥老教师的指导作用,也要发挥青年教师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

(一)教师应按课程标准的规定,全面把握该课程的深度、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既要重视讲授知识,又要重视能力培养。

(二)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适时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法,力求使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三)主讲教师既要讲好课,又要坚持严格要求学生。要注意把握课堂情绪,认真考勤,严格管理。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对本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四)教师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以及自身教学经验的积累,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努力提高课堂教与学的效果。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

1.提出明确的素质目标、能力目标和知识目标;

2.以学生为主体(中心),关注学的过程,灵活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有效调动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积极思考与实践,切忌照本宣科、简单罗列、填鸭式教学;

3.以项目、任务为载体,注重学生的参与,突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

4.将思想政治、职业道德、职业态度的训导及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贯穿课程教学中;

5.注重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

6.课程内容的引入、驱动、示范、展开、讨论、归纳、解决、提高、实训等过程的实施有序,有条不紊;

7.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要积极反映本专业和有关专业知识前沿发展信息;

8.激发学生创新意识,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9.尊重学生,注重人格培养;了解学生情况,因材施教;

10.语言简练、生动,普通话标准,板书清楚规范,引导学生记好笔记;

11.有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考核与记载;

12.教学组织形式合适,课堂气氛活跃、效果明显;

13.积极探索课堂教学模式改革,精心设计,周密安排每个教学步骤,鼓励教师使用信息化教学手段;

14.除因身体健康、设备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坐着授课。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

(一)实验、实训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训的环节、项目及内容,确保学生足额实验实训。

(二)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实训的准备工作。所有实验、实训项目应先进行试做。实验实训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解和演示实验实训内容、方法步骤、注意事项;过程中要认真指导学生完成实验实训任务并维持课堂纪律,禁止学生做与实验实训无关的操作,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指正,以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

(三)实验、实训项目结束,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实验、实训报告。凡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重做。根据学生进行实验、实训和完成报告的情况,进行考核。实验、实训考核合格,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计划单列的实践课,应单独进行课程的考核。

第十七条 课外辅导

(一)课外辅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二)教师需充分重视课外辅导,要把课外辅导作为课堂教学的有机延续,注重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和学习困难学生的个别辅导。

第十八条 学生作业(含实验、实训、实习报告)

(一)作业布置的情况须在教学进度表上详细说明。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做好文字记载,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二)认真对待学生的作业。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实验、实训报告、艺术习作、单元测验答卷等,应当全批全改。个别作业量大的课程,经二级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每次批改量不得少于学生总数的 1/2。对于学生自行增添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予以批改。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

1.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择课程考核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课程考核、学籍管理的规定完成课程考核工作。

2.根据学校关于课程考核的相关规定,做好考试命题和试卷评定工作。

3.试卷评阅工作结束后,教师应按要求完成学生成绩的登录工作,并按时报送成绩单,同时将试卷交开课学院统一管理。

第六章 奖励、问责与处分

第二十条 凡在教学工作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者,可按学校相关文件中的条款获得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立问责机制。凡在各类教学环节中发生教学事故者,由教务部门负责问责,视其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按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对于在教学检查、学生评教、校院督导组检查中,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教师,必须限期改进,经检查仍无明显改进者,将不安排主讲工作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奖励、处分,均归入教师本人工作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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