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综合测评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积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等文件的精神而制订,结合实际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估,体现高校教育和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三条综合测评从德智体三方面进行考评。综合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
综合测评总分=基本分×90%+加分-扣分
基本分=品德表现分×20%+学业表现分×70%+文体表现分×10%
第四条综合测评是评估学生综合素质最主要的依据,各班级学生按学生综合测评排定名次,学校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进行评先、推优、入党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第五条综合测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遵循全面准确、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实现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协调和统一。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六条品德表现从政治表现、道德修养、学习态度和组织纪律等四个方面进行测评。
第七条品德表现分=自评分´20%+班级评分´30%+辅导员评分´50%。品德表现分评分标准:
(一)政治表现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最高7分)。
2.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最高8分)。
3.政治上进心强,自觉靠拢党组织(最高8分)。
4.明辨是非,对不良现象不附和,并敢于进行批评纠正(最高8分)。
(二)道德修养
1.讲文明礼貌,举止文雅,仪表端正,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和生活习惯,不讲粗言,不抽烟,不酗酒(最高8分)。
2.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同学,助人为乐(最高7分)。
3.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注意勤俭节约(最高8分)。
4.诚实做人,诚信做事,认真履行与校、学院(系)签定的各项协议。(最高10分)
(三)学习态度
1.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最高8分)。
2.珍惜学习时间,学习专心、勤奋、刻苦、虚心好学(最高7分)。
3.上课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自觉抵制抄袭作业的不良行为(最高8分)。
(四)组织纪律
1.认真遵守国家的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最高8分)。
2.服从组织和集体的管理,自觉执行学校和集体所作出的决议和规定(最高8分)。
3.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卫生轮值工作(最高7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八条学业表现分根据一学年的所有课程的总评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学业表现分= |
A科成绩×A科时数+B科成绩×B科时数+… |
A科时数+B科时数+… |
(其中,考查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0分计算;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以70分计。)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九条文体表现从平时锻炼及参赛表现、文娱活动表现等方面进行测评。
第十条文体表现分=自评分×20%+班级评分×30%+辅导员评分×50%。文体表现分评分标准:
(一)长期坚持体育锻炼,有良好的体格(最高30分)。
(二)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活动和比赛(最高30分)。
(三)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种文娱活动和比赛(最高40分)。
第五章 加分、扣分细则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加分:
(一)凡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先进集体的学生干部,根据其工作表现校级加0.5分,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3分。
(二)凡在热心公益事业、无偿献血、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加1分。
(三)见义勇为、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舍已为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财产者,根据实际情况加0.7—2.5分。
(四)学校文明宿舍的成员,舍长加1.5分,其他成员分别加1分。
(五)考取教学计划规定以外的各种技能证书(含英语、计算机)者,每证计1分。
(六)向校级及以上正式出版发行的非学术性报刊投稿被录用者,校级加0.2分,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3分。向学院(系)级刊物投稿被录用者,每篇计0.1分。同一稿件只计一次分。
(七)参加校内外组织的科技知识、学科竞赛及小制作竞赛活动,获奖者国家级计5、4、3分,省级计4、3、2分,市级计3、2、1分,校级计1.5、1、0.5分,学院(系)级计1、0.5、0.2。参加者计0.1分。重复得奖者以最高等级记分。
(八)在全国、省、市、校、学校学术报刊、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论文者,国家级计3分,省级计2分,市级计1分,校级计0.5分,学院(系)级计0.2分。
(九)凡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按其工作量和表现,给予加分,担任多重职务的,不予累计加分,按最高标准加一次分,不称职者不予加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1.校团委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加4分,校学生会副主席加3.5分,校团委学生会各部长加3分,团学联干事加2分。
2.学院(系)团总支副书记、学院(系)学生会主席加3.5分,学院(系)学生会副主席加3分,学院(系)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长加2.5分,学院(系)团总支、学生会干事加1分。
3.班团干部加2分。
4.辅导员助理加2分,学长辅导员加1分。
(十)参加校内外文体竞赛获奖者,国家级计5、4、3分,省级计4、3、2分,市级计3、2、1分,校级计1.5、1、0.5分,学院(系)级计1、0.5、0.2分。
(十一)参加各级演出获奖者,国家级计4、3、2分,省级计3、2、1分,市级计2、1、0.5分,校级计0.3、0.2、0.1分。
(十二)积极参加校、学院(系)义工活动,按其表现分别计0.05—0.15分。
(十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调查报告者获奖者加0.5分。
(十四)担任学校社团会长的,加2分,主要干部加0.5分。
(十五)其他经学生处、团委或学院(系)审定的加分。
第十二条加分最高分为10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加分不足10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10分,则按: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者予以扣分: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件被公安机关拘审或被开除党籍团籍者,品德表现分以0分计,并取消其在校期间的评奖评先资格。
(二)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或不提交调查报告者,每次扣0.6分。
(三)凡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班级、学院(系)、学校公开批评者,分别扣0.5分、0.7分、2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3分、4.5分、6分、9分。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
(四)凡因为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处理,以及警告、记过、留党留团察看和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分别扣0.7分、2分、3分、4.5分、6分、9分。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当年评奖评先资格。
(五)凡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雅,经教育不改者,扣1.5分。
(八)每旷课(含实验课的教学实习)一节扣0.3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15分。
(九)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影响他人学习者,每次扣0.3分。
(十)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录音、录像、投影、实验用品等),视情节轻重扣0.3—1.5分。
(十一)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扣0.1—2分。
第六章 综合测评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统一安排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第四周内完成。毕业班不进行综合测评。
第十五条各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设置学生综合测评记录本,及时记载学生的表现,每学期末对记录进行一次汇总并公布汇总结果;每学年结束将记录汇总结果交班级进行测评计算。
第十六条每位学生必须认真地按照综合测评的三个方面进行自我总结,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测评。
第十七条各班级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由班长、团支书、考勤员及若干名学生代表组成,辅导员负责协调指导工作。综合测评评议小组职责为:组织班内测评活动,集体评定本班每位学生的班级测评分,并负责进行总分的计算。学生综合测评初选结果向学生公布,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异议,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
第十八条学生综合测评结果由各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并报学校学生处备案。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情况均填入学生综合测评表,由学校保存,并在学生毕业前归入其档案。
第十九条学生干部的评分应由所在部门负责老师评定。
第二十条凡因同一事由多次获奖或符合两条以上加分条件者,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因同一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或有两条以上的条款规定要扣分的,扣分只计最高一种,获得省、市、校及学校级优秀荣誉称号的个人,若其评比依据为综合测评结果,则不再进行加分。
第二十一条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外,另在其总分中扣5—10分,并取消该学年评奖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齐抓共管,任何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可随时向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该学生的行为表现情况,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有责任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酌情对学生进行加分或扣分。同时,学校一级团学组织也有责任提供有关学生干部的情况,配合各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的开展。另外,学生本人有任何符合加分条件的事由,应及时带证明材料到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