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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文撤出学籍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016-06-01 14:5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有关精神,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教育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本着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从为学生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因各种违纪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违纪处分的学生。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撤出违纪处分文的基本条件

学生在校期间只受过一次处分,深刻反省,且处分期满一年,在班级民主评议中同意申请撤出处分文的人数超过班级总人数的2/3,同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从学籍档案中撤出违纪处分文:

(一)受处分后一学年内参加校级的学术、科技、文化竞赛获得奖项;

(二)受处分后一学年内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班级前30%;

(三)受处分后一学年内学业成绩平均75(含)分以上;

(四)受处分后一学年内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级别的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

(五)学校认为可以撤出处分文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因下列情形受到处分者,不予将违纪处分文撤出学籍档案: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因考试舞弊或协助他人进行舞弊;

(五)在校期间累计受2次及以上纪律处分;

(六)在校最后一年受到纪律处分;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五条申请时间:

(一)每年5月和12月为提交撤出申请的时间。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应主动向辅导员老师提交申请;

(二)学生受到违纪处分一年后,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辅导员提交撤出申请。未提交申请者视为主动放弃申请资格,此后不得再提交申请。

第六条申请材料:

(一)《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文撤出学籍档案申请表》

(二)学生本人申请书: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阐述自己对处分的认识和受处分后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综合表现;

(三)民主评议材料:班级公开投票的原始票据;

(四)毕业班学生不进行民主评议,需提供顶岗实习单位鉴定意见;

(五)其他证明材料(获奖荣誉证书等材料)。

第七条申请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撤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至辅导员处;

(二)辅导员参照申请撤出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学生方可继续申请;

(三)班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人员陈述申请理由,汇报综合表现,投赞成票的人数达到班级总人数的2/3方可继续申请;

(三)辅导员签署审核意见;

(四)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核。

第五章受理程序

第八条受理时间:每年1月和6月,其他时间不受理;

第九条受理条件

(一)所在学院审核严格,申请学生符合条件;

(二)申请材料完整、详实。

第十条受理程序

(一)各院将学生申请撤出的材料报送至学生处;

(二)学生处参照申请撤出条件进行审核;

(三)学生处处长签署审核意见;

(四)公布解除处分学生名单,由学生处统一将处分文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审核未通过的学生违纪处分文将保留在学籍档案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处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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