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义务之一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工作。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一)教学事故按性质分为三类:A教学类;B教学辅助类;C教学管理类。
(二)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四级:Ⅰ一级事故;Ⅱ二级事故;Ⅲ三级事故;IV教学差错
二、教学事故及其等级
A 教学运行类
序号 |
事故 |
级别 |
A1 |
确定教材负责教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教材版本或选择的教材不符合规定选用原则而造成教材无法订购,不能在学生开课前发放教材。 选用教材不能正常订购而导致开学两周后学生上课没有教材。 |
Ⅲ Ⅱ |
A2 |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私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
Ⅲ |
A3 |
未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备案而擅自请人代课或代替别人上课。 |
Ⅱ |
A4 |
无教案(单元设计或实训项目设计)或电子课件上课。 |
Ⅱ |
A5 |
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或无故离开课堂课3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或无故离开课堂10分钟以上、监考无故迟到在5分钟以上按A7论处) ②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在3分钟以内;第一监考人没有提前10分钟领取试卷;第二监考人没有提前10分钟到考场或监考完超过30分钟后未反馈试卷。 ③第一监考人开考前5分钟还没有领取试卷; 因未及时反馈造成试卷丢失等情况按A15处理。 |
Ⅲ IV Ⅲ |
A6 |
①监考时不遵守监考规则,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擅离岗位时间在10分钟以内。 ②监考时不经申请找人替代监考。 ③监考时替换监考,由于双方沟通问题导致无人监考或监考时擅离岗位时间超过10分钟以上。 ④国家及省级等考试出现相应差别,在相应级别上从重一级处理。 |
Ⅲ IV II |
A7 |
有上课任务未经请假不到岗,监考无故缺席。 |
Ⅱ |
A8 |
①拟出的试卷有2处及以上出错。或命题数量严重不足,导致60%的考生半小时内全部考完离场。 ②因试卷保密等工作疏漏导致考试无法进行或该门课程必须重考。 |
Ⅲ Ⅱ |
A9 |
①考试后未按规定时间录入和报送成绩; ②教师录入成绩出错,导致一个班级相应课程个别无成绩或成绩出错。 ③教师录入成绩出错,导致整个班级或班级一半以上学生成绩出错或无成绩 |
Ⅲ Ⅲ II |
A10 |
①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辱骂。 ②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辱骂导致严重后果的。 |
Ⅱ Ⅰ |
A11 |
课程教学过程中,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无一次批改。 ②作业布置达不到规定次数的50%以上 |
Ⅱ Ⅲ |
A12 |
未经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副院长同意擅自舍弃1/4教学内容以上。或不经审批,不按照实习、实训计划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安排进行教学,或不经审批任意删减实习、实训项目。 |
Ⅱ |
A13 |
监考过程发现考试作弊行为,故意隐瞒不报,为其求情开脱。 |
Ⅱ |
A14 |
①过失泄漏考题。 ②有意泄漏考题或向学生暗示考题内容。 ③安排复习范围涵盖考试试卷所有教学内容。 |
Ⅱ Ⅰ Ⅲ |
A15 |
①教师丢失个别学生试卷或考查作业资料,导致其没有成绩。 ②教师丢失学生答卷,导致一个班以上学生没有成绩。 ③教师丢失统考答卷,导致学校声誉严重受损。 |
Ⅲ Ⅱ Ⅰ |
A16 |
评卷作弊或未经院系负责人、教务处同意擅自更改考试成绩; 学生原始成绩提交后即申请为其更改成绩且无合理评价依据。 |
ⅡⅢ |
A17 |
无实践课程标准、实训项目设计(单元设计)、实践指导书或实验实训教材进行实践教学。 |
Ⅲ |
A18 |
校外实习时,指导教师擅离岗位或对学生管理不善给实习单位造成不良影响乃至重大损失。 两位教师在同一时间经院(系)安排共同指导同一班级实训(实习)课程,其中一教师不按时参加指导按A5处理。 |
Ⅰ |
A19 |
由于教师疏忽,给未参加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学习的学生记录成绩或漏报已经参加学习的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A20 |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或课程设计中有多处明显错误、抄袭现象,指导教师未发现及给予纠正。或在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或课程设计中,指导教师无故不指导学生或以其他不正当理由减少教学计划内指导课时。 |
Ⅲ |
A21 |
由于教师准备不充分,致使部分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影响实验的正常进行。 |
Ⅲ |
A22 |
由于工作疏忽或使用不当造成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
Ⅱ |
A23 |
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或课程设计中,指导教师为减少辅导时间和少费精力,不讲原则纵容学生抄袭设计样本。 |
Ⅲ |
B 教学辅助类
B1 |
课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未及时开门,影响教学。 |
Ⅲ |
B2 |
没有提前准备好教学材料和教学用具,造成不能按时上课。 |
Ⅲ |
B3 |
接到教学设备故障投诉后,24小时以上仍无处理结果。 |
Ⅲ |
B4 |
设备或资料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或丢失影响教学(导致严重后果)。 |
Ⅱ |
B5 |
因主观原因,实验所需仪器、材料未准备好,致使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 |
Ⅱ |
B6 |
实验结束后,未能及时整理仪器和实验场地,影响下一轮实验课的实验和操作。 |
Ⅲ |
B7 |
课室里日光灯管、风扇、桌椅、黑板等损坏,报修后无故超过一星期未更换。 超过一个月未更换。 |
Ⅲ Ⅱ |
B8 |
由于实验室管理员准备不充分,致使部分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影响实验的正常进行。 |
Ⅲ |
B9 |
由于工作疏忽或使用不当造成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
Ⅰ |
B10 |
学期末对所管理的实训室所有有实训教学任务课程的教学资料不及时归档或归档资料不齐全。 丢失、损坏各类重要教学管理文件及学生的成绩、名册等各种重要教学档案; |
Ⅲ II |
C 教学管理类 |
C1 |
①未按规定时间下达教学任务影响教学或二级学院末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安排,影响下一环节工作。 ②不执行上级职能部门布置和下达的各种教学管理任务和工作安排,严重干扰正常教学秩序者; |
Ⅲ II |
C2 |
各级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或部门同意更改教学计划。 |
Ⅱ |
C3 |
教务秘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编排好课表导致不能按时开学。 |
Ⅱ |
C4 |
①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材订购计划以致延误订购教材,造成不能正常发放教材、学生不能及时使用教材上课的; ②因工作失职未能及时订购教材以致开学两周后学生上课没有教材。 |
Ⅲ Ⅱ |
C5 |
所排课程经同意临时调整,但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Ⅲ |
C6 |
管理人员擅自安排不具有学校任教资格或相近专业教师资格的人代课。 |
Ⅲ |
C7 |
不按时发放学生成绩通知书。 |
Ⅲ |
C8 |
因排课失误造成课室冲突,导致无教师上课或无学生到课,使学生或教师空等。 |
Ⅲ |
C9 |
①过失错发毕、结业证书。 ②一个班以上的学生毕、结业证制作错误导致学生不能按时离校。 ③故意错发毕、结业证书。 |
Ⅲ Ⅱ Ⅰ |
C10 |
国家和省统考开始时,主考人未到考场。 |
Ⅱ |
C11 |
①布置统考考场出错,导致考场混乱。 ②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参加考试学生未能参加考试 ③由于审核不严造成上报的试卷不规范、材料不准确造成工作失误; |
Ⅱ II II |
C12 |
①印制试卷工作粗疏,试卷多处出错。 ②印制试卷出错导致该门课程考试无法进行或必须重考。 |
Ⅲ Ⅱ |
C13 |
管理人员发送试卷迟缓,导致考试不能进行。 |
Ⅱ |
C14 |
①过失泄漏考题。 ②有意泄漏考题。 |
Ⅱ Ⅰ |
C15 |
①管理人员丢失学生答卷,以致个别学生无成绩。 ②管理人员丢失学生答卷,导致一个班以上的学生没有成绩。 ③擅自更改考试成绩。 |
Ⅲ Ⅱ Ⅰ |
C16 |
①因过失错误录入成绩,造成混乱。 ②因故意错误录入成绩,造成混乱 |
Ⅲ Ⅱ |
C17 |
出具严重背离事实的学历、成绩等各类证明或证件。 ①过失 ② 故意 |
Ⅲ Ⅰ |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Ⅰ级事故予以降职、降级、撤职、直至辞退等处理,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教师每次扣除6倍的节课酬;管理和教辅人员每次扣除3天月平均日酬。
(二)Ⅱ级事故给予全校通报、警告等处理。教师每次扣除4倍的节课酬;管理和教辅人员每次扣除2天月平均日酬。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Ⅱ级事故者,第三次Ⅱ级事故按Ⅰ级事故处理。
(三)Ⅲ级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教师每次扣除2倍的节课酬;管理和教辅人员每次扣除1天月平均日酬。一学年内发生三次Ⅲ级事故,则第三次按Ⅱ级事故处理。
(四)IV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发文通报全校。
(五)隐瞒不报教学事故的,作Ⅲ级教学事故处理。
(六)表中未列出而出现的其他教学事故根据情节轻重类比处理;各类有酬工作出现的事故按当次工作酬金的相应事故等级扣除酬金。
四、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
(一)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上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应立即派员核实,事故责任人说明情况并签字,,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报送学校教务处。教学巡查人员如发现有教学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通知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并做好记录;教务处负责人要立即派人核实异常情况,填写好相关处理表格,根据本《办法》对异常情况作出初步结论,经异常情况责任人签名确认,二级学院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查。
(二)教务处根据本《办法》核实二级学院处理意见后报主管校长批示。(Ⅰ、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三、四级事故由主管校长审核)。
(三)事故材料和审批结果交由学校人事部门执行。
五、执行监督
(一)专职教师的考勤工作实行二级学院负责制,教务处进行宏观监督,对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处理结果由人事处执行。
(二)对于给予处罚的专职教师,一律实行公文公布制,对于有争议的处罚,由本人在接到公文后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学校行政复议裁决。申述程序如下:
1.申诉必须用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诉理由,也可书面直接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诉。
2.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接到申诉后一周内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情况提出复议意见再呈报主管院长审批(Ⅰ、Ⅱ级教学事故的复议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复议结果由学院人事处执行复议决定。
3.如申诉人不服,可直接向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学院领导接书面申诉后,必要时派人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确认处理不当,可将调查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由教务处将校长办公会议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所在二级学院。对属于诬陷、打击报复而故意对事故处理或复议结果不服而滋事者,应给予书面告诫,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