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核心,是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专业建设的基础,是深化教学改革的关键,对于建构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化我校教育创新和教学改革,规范课程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课程建设工作,保证课程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理论和实践一体化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建设,涉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师资队伍、教材、教学设施设备、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学校按照“重点建设、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基础条件好、学生受益面广的课程进行重点建设,力争建成一批示范性强、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精品课程,以带动全校课程建设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条我校课程建设分为三类,按照合格课程---重点建设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三层逐级提高的金字塔式的课程结构建设,分类建设的目的在于分类指导,夯实基础,逐级提高,打造品牌。
第二章课程建设内容
第四条课程建设规划。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色,专业发展规划和课程的定位,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规划课程建设与发展,制定科学可行的课程建设方案。
第五条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一支责任感强、团结协作精神好;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有合理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与年龄结构;执教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能承担并认真完成教育研究或教学改革项目的教师梯队。建立青年教师培养制度,按一定比例配备实训指导教师。
第六条课程体系建设。课程体系建设要与专业改革、建设相适应,通过课程建设促进课程体系的改革和专业建设的发展。
第七条教学内容建设。教学内容建设是课程建设的核心内容。以工学结合为平台选取和组织教学内容。根据行业企业发展需要和完成职业岗位实际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选取教学内容;根据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基本规律,以真实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过程为依据整合、优化教学内容;根据行业企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补充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
第八条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注重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重视学生在校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有针对性地采取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带动等教学模式。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特点,灵活运用案例教学、角色扮演、项目带动等多种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乐于实践,不断提高教学效果。积极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和网络技术,充分利用图、文、声、像并茂的多媒体技术,增强教学的直观性、趣味性,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建立虚拟企业、虚拟车间、虚拟项目等仿真教学环境,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实践教学建设。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建设,注重学生主动参与、综合运用和开发创新,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教学项目要尽量减少验证性项目,引入生产性项目。
第十条教材建设。根据教学需要选用先进适用的教材。鼓励与行业企业合作,编写工学结合的特色教材。鼓励教师在深入研究和反复实践的基础上编写具有我校特色的讲义或教材。
第十一条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加强网络教学资源建设,以促进教学资源共享。网络教学资源主要包括:课程介绍、主讲教师介绍、课程标准、单元设计、授课计划、授课教案、作业习题、学习指导、参考文献、授课实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教学管理建设。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保证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正常有序运转,确保课程建设的目标得以实现,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三条特色与创新建设。特色与创新是课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认真研究、总结提炼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特色与创新,为创建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章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课程建设工作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课程建设规划;
2.对学校课程建设中的重大改革提出咨询意见;
3.评审学校的课程建设项目,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程;
4.其他课程建设方面的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教务处是负责统筹全校课程建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学校的课程建设规划;
2.对院系(部)课程建设工作给予指导与检查;
3.组织重点建设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项目评审及省级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的申报工作;
4.组织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院系(部)是课程建设的实施者,各院系(部)负责人是部门课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本院系(部)的课程建设规划;
2.通过制度建设等措施,调动教师参与课程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不断完善课程的教学条件,规范教学管理,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课程建设的水平。
4.组织本院系(部)合格课程的评审;
5.具体组织申报校级及以上重点建设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
第十七条课程建设实施负责人制度。课程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课程标准;
2.组建课程建设团队,落实课程建设任务;
3.负责课程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经费管理
1.课程建设经费分阶段划拨,中期检查前划拨30%,中期检查后再划拨30%,剩余部分在通过评审后划拨。划拨以借支的形式办理,待通过评审验收后予以核销。
2.课程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买课程建设的相关资料,课题研究,编写特色教材,主讲教师外出调研、学习、培训差旅费,奖励等。
第四章 课程标准的编制与管理
第十九条编制课程标准的指导思想。课程标准是对某门具体课程的目标、内容、组织及教材编写与实施要求等要素的规定,是重要的课程文件。它既是教材编写或选定、教学实施、评价考核的依据,也是进行教学管理和评价课程的手段。课程标准的编制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能力为本位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以创新课程体系和改革教学内容为重点,准确把握课程定位,整体优化教学过程,充分发挥课程标准对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撑作用,促进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形成。
第二十条编制课程标准的基本原则。
1.规范性原则。文字表达准确,简明扼要,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名词术语规范,结构合理。
2.系统性原则。要着眼学生全面发展,切合学生的实际,确立素质、能力和知识“三位一体”课程教学目标,统筹安排课程教学内容、组织实施和教学评价等环节,科学分配教学时间,努力实现课程教学的最优化设计。
3.发展性原则。紧跟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充分体现课程改革成果,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为学生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4.实用性原则。课程内容必须符合企业相应职业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国家(行业)职业标准相结合,反映本课程对学生素质、能力和知识等专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体现本课程教学目标的针对性、教学内容的导向性和教学方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一条编制课程标准的依据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规定,确定课程的性质、定位和目标要求。
2.依据职业分析与教学分析,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出发点,找准职业岗位的工种、工序、工艺等技术核心能力;通过教学分析,确定本课程标准内容和评价建议。
3.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教学内容,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规范教学的基本要求,实行课程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二十二条课程标准的组成及编制的基本要求。原则上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模版编写,各专业也可根据本专业特点统一编写格式。
第二十三条课程标准的管理
1.教务处负责指导和布置课程标准的编写工作,各院系(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编写课程标准及审核工作,由教研室集体研究定稿后报教务处备案。
2.教务处按专业集中保存课程标准审批表、课程标准(电子文档);各专业要将课程标准上传至专业教学资源平台。上课教师保存纸质文本,在教学过程中使用。
第五章合格课程评估
第二十四条 实施阶段与评估内容
1.基本课程文件评估阶段与内容
根据学校《关于深化课程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州城建教〔2009〕52号)的文件精神,本阶段主要对课程标准(课程整体教学设计)、课程单元教学设计(实训项目设计)、实训指导书、实训报告书等基本课程文件和教学资料进行评估。从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与组织上评估课程改革是否体现了能力本位、活动导向、项目(任务)载体等基本原则;是否体现了对学生职业道德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教育的需要。
2.课程教学实施评估阶段与内容
本阶段主要通过说课、听课、学生评教等形式,对任课教师掌握课程标准及课程的整体把握程度,以及在课程教学的实施过程中,贯彻能力本位、活动导向、项目(任务)载体等基本原则,把每次课的课程内容及其教学过程设计为“能力的实训过程”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估。从而了解课程的实施是否真正体现了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是否灵活运用多种恰当的教学方法,融“教、学、做”为一体,有效调动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积极思考与实践,体现了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
3.课程考核模式评估阶段与内容
本阶段主要对课程考核内容、考核模式与学生成绩评定方式的改革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课程的考试命题是否以课程标准(课程整体教学设计)为依据,以考核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为出发点,在考核内容上从考核内容是教材、笔记内容的重复转变到着重考查职业素质、职业能力和技能操作上;从考核理论知识(常见题型有选择题、填空题、问答题、判断题等)为主转变到对作品、产品、项目策划和项目开发等形式的考核上来。改革传统的考核模式,实施项目化、模块化、实操化等考核学生职业能力的考核模式。在学生成绩的评定上体现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注重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评估程序与操作要求
1.各院、系(部)制定详细具体的合格课程评估工作计划
合格课程评估工作的开展时间为4至6月份,要求任课教师全员参与,由任课教师确定自己所任的一门课程作为评估对象(所任专业核心课程应作为评估对象)。各院、系(部)要组成以系主任为组长,教学副系主任为副组长,教研室主任和2-3名骨干教师(课程负责人)代表为组员的“合格课程评估领导小组”;根据上述三个阶段的评估内容的要求,制定包括课程文件、说课、听课、学生访谈等评估内容的“合格课程评估工作计划”;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和全体教师会议,对合格课程评估工作按计划进行具体安排。
2.以教研室为单位开展合格课程评估工作
各教研室按照院、系(部)“合格课程评估工作计划”的具体安排,由教研室主任带领2-3名骨干教师,以《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合格课程评价表》(附件)上的“评估标准”为依据,分阶段对本教研室确定的课程进行评估,填写《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合格课程评价表》。评价结果用分值表示,合格标准为评价总分≥60,如带*的项目没有全部合格,则该课程为不合格。
3.院系两级领导小组开展具体指导与抽查工作
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合格课程领导小组成员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课程文件资料,并随机开展听课、学生访谈、抽测实训技能等工作,对合格课程评估工作进行全程督促与指导。同时,全校组织的说课评比活动将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进行。
4.公布合格课程评估结果
合格课程评估结果经学校合格课程评估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教务处发文公布。对在合格课程评估中取得显著成绩者将进行表彰,评估结果将作为学年考核、职位晋升、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
第二十六条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重点建设课程
1.必须经过合格课程验收评审,原则上要求是学生受益面大的公共课或专业核心课程,且在我校开设2次以上。
2.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讲师(中级)或以上职称,且为本校专任教师,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
3.教材、图书资料、多媒体课件、网络教学资源、实验条件较好,教学文件完备,能为持续、稳定地进行课程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4.课程建设规划科学可行,有明确的近、中、远期建设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建设计划,管理制度较健全;
5.注重教学研究,改革教学设计、教学方法与手段,在因材施教、素质培养、教书育人等方面有措施、有成果;
6.教学效果好;
7.必须有课程自主学习支撑网站,应提供申报课程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队伍、实践条件、教学效果、课程优势和特色等材料,以保证我校师生能够通过网络共享课程资源。
(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
1.在我校连续开设二年以上,有可操作性强的课程建设规划和清晰的建设思路,建设基础较好,教学条件突出,教学资料完备,教学质量较高,课程特色鲜明,得到广大学生、教师和专家好评的课程。
2.原则上要求是体现工学结合的专业核心课程,兼顾专业基础课程。申报课程应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要求,体现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应由学校、行业、企业共同参与建设,课程负责人以专任教师为主,负责课程建设的规划、组织与实施;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讲师(中级)或以上职称,且为本校专任教师,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协作组织能力;课程建设小组成员结构合理、业务水平高,团队凝聚力强。
3.有课程支撑网站,并在网上提供该课程的相关资源,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或演示文稿、重点难点指导、作业、参考资料目录和课程全程教学录像等反映教学活动必需的基本资源以及案例库、专题讲座库、素材资源库,学科专业知识检索系统、演示/虚拟/仿真实验实训(实习)系统、试题库系统、作业系统、在线自测/考试系统,课程教学、学习和交流工具及综合应用多媒体技术建设的网络课程等拓展资源。
第二十七条课程建设项目评审程序
课程建设项目分为申报、审批(立项)、实施(中期检查)、评估验收等四个步骤,每门课程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一年。
1.申报。各院系(部)根据专业、课程建设规划,结合自身课程建设实际情况,在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由院系(部)初审通过,于每年六月份分批向学校申报。
2.审批(立项)。教务处汇总院系(部)申报资料,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院系(部)申报材料及学校的具体情况,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分批审定校级重点建设课程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通过评审的课程正式立项,签订建设协议。
3.实施(中期检查)。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针对立项建设的重点建设课程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的检查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出现建设进度迟缓、建设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的课程,将根据情况停止建设经费的拨付或撤销建设资格。
4.验收。建设期满后,由各课程建设项目承建院系(部)先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向教务处提出评估与验收申请;教务处在院系(部)课程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对课程自评结果和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验收的结论性意见;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验收合格的课程由学校统一颁发相应合格证书。对评估与验收合格的课程建设项目,学校每年进行一次重新评审,如评审不通过者,将取消其校级重点建设课程或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课程标准参考模板
2.合格课程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