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校园文化建设,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引导学生活动不断向健康、文明、科学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推动我院素质教育深入开展。现结合我院实际,规范学院学生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园文化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借鉴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以实施科学文化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校园文化环境为重点,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导向,弘扬主旋律,突出高品位,加强管理,注重积累,努力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不断满足大学生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注入强大精神动力,使学校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基地、示范区和辐射区。
第三条学校校园文化活动的基本原则:
㈠弘扬健康向上的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主旋律,抵制腐朽思想和不良文化现象的侵蚀和影响,用格调高雅、内容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以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实践能力为重点,营造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提高学校的文化品位和格调。
㈡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努力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渗透到校园文化活动之中,使大学生在活动参与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㈢全校以学校大型活动为示范,逐步锻造精品活动,形成品牌效应。学院以小型多样的活动为主体,逐步形成结合专业教育的特色活动。
㈣学生举办校园文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有利于推动学校校园文化活动的良性开展。
㈤校园文化活动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双休日进行,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㈥校园文化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学校批准收费的项目除外),任何组织单位不得在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组织过程中收取“参赛费”、“组织费”等名目的任何费用。
㈦安全有序。校园文化活动主办单位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有关主办、承办单位要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制定活动安全方案,提前三天报保卫处备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㈧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单位要制定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加强现场秩序维护,加强安全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包括:非课程教学计划内,由学生组织、学生个人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和集体活动,包括在学校公共场所或在校外举办的各种思想教育、文化、体育、实践活动、志愿者活动、报告会、讲座、竞赛、素质能力培训班、学习班和其他在校内、校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等。
第二章 活动审批
第五条院党委负责学院大型活动、社团大型活动及外出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系团总支负责本系的学生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院团委审批并备案。
第七条院学生会组织的活动由院团委负责审批。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由其指导老师(或主管)加注意见并报院团委审批并备案。
第八条保卫处负责大型学生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九条总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学生活动条件的提供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举办条件
第十条举办活动的学生组织必须是学院团委批准成立的各级组织。
第十一条活动应主题鲜明,内容积极、健康、向上,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学生活动必须有一名以上的主管(或指导)单位的老师参加指导和监督工作,并由该学生组织的主管(或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学生活动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活动联络员;责任人必须对活动的内容、安全和保卫等负责,联络人负责向主管(或指导)单位汇报活动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活动在办理完整的申请与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举办任何活动前须提供活动方案,并注明所需经费以及预计经费明细帐。
第十六条大型学生活动或外出活动举办单位须向院团委递交书面申请(A4打印),列出举办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员规模、范围、场地、经费、负责人、联络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活动的安全预案。申请书必须有主管(或指导)单位的意见和盖章。安全预案须报保卫处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所举办活动经审查批准并完整填写《广州职城建业学院学生大型活动申请表》、《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或《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大型活动申请表》后,方可举办活动。
第十八条举办活动单位必须预先与使用场地管理部门商定好具体时间后方可申请举办活动。
第十九条活动举办单位凭审批好的活动审批方案使用场地,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细则
第二十条学生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生活动必须遵循“安全第一”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必须按照申请的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计划,不得随意增减活动内容,不得随便改变活动的形式和扩大活动的规模及范围。
第二十三条大型活动是指全院性活动,中型活动是指系(部)团总支组织的活动,小型活动是指班组织的活动。社团活动是指由社团发起组织举办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举办方必须遵守活动场地的管理规定,做好善后卫生清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须将活动总结材料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中的学生组织包括:院学生会、系团总支部、学生社团、学生班团支部、学生班等。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